梁振英被UGL事件纏擾多年。

擾攘4年 廉署結案 不提起訴
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涉收取澳洲公司UGL約5千萬港元事件,自4年前曝光後,引發連串風波。廉政公署上周公布調查結果,律政司認為無足夠證據檢控梁振英。惹來全城譁然。立法會原擬傳召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到會解釋不檢控梁振英的理據,當局回覆稱鄭將放年假至年底,並指有市民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拒絕再交待。
記者:黃新杰

事緣梁振英被指在2012年出任行政長官前,以戴德梁行董事身分與澳洲公司UGL簽訂協議,收取400萬英鎊(約5千萬港元),部份款項在他擔任特首期間收取,澳洲傳媒在2014年10月曝光事件,事後多名民主派人士向廉署舉報。梁振英曾多次解釋,該份合約是離職協議,屬不公開的商業安排,之後亦未曾向UGL提供任何服務。但多年來,事件不斷被追擊,投訴人亦尋求在外國立案調查,去年事件也搬到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展開調查,再衍生出立法會議員「周浩鼎門」疑案。

廉署上周發表聲明指,已就前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及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被指稱涉嫌觸犯「貪污以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投訴完成調查。廉署就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上述人士提出檢控而達致合理機會定罪。廉署也將調查結果呈交「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委員會同意廉署毋須作進一步調查。

鄭若驊拒絕到立法會交代。

其後,律政司解釋不起訴的理據,指證據顯示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並接受UGL款項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戴德梁行當時面對財困,梁振英與UGL的談判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或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針對的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行,「故此並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

律政司表示,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亦沒有法律規定他需要申報成為行政長官前,與UGL簽訂協議會獲得金額,因此他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至於立法會調查UGL事件專責委員會,梁振英被指與民建聯議員周浩鼎,私下就委員會調查範圍提出修改建議,律政司指,這些修訂不會影響委員會的正常運作,所以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種不當行為,嚴重至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律政司強調,不提出檢控的決定是依據《檢控守則》和適用法律而作出的,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此外,律政司指,為了完整起見,案中也沒有足夠的證據可證實梁振英和周浩鼎觸犯其他刑事罪行。

民主黨林卓廷(左)和尹兆堅一直緊盯UGL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