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千元以上服務設法定「冷靜期」
政府公佈針對美容和健身服務等消費合約、實施法定冷靜期的公眾諮詢文件,建議立法規定美容及健身行業、須預繳3,000元以上的服務合約,設3個工作天或7日冷靜期,又建議即使消費者在取消合約前已享用過服務,仍可按比例取回部份預繳金額,若為信用卡付款,商戶可收取3%至5%的行政費。政府擬於2019-20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實施冷靜期的條例草案。消委會表示支持草案。
諮詢文件指出,冷靜期較短可減少取消合約對商戶現金流的影響,如冷靜期為3個工作天,退款期建議為7個工作日。另一方案則為7日冷靜期,容許消費者有更多時間重新檢視交易決定及行使取消合約的權利,退款期會相應增至14日。假設商戶在從未提供商戶名稱、聯絡方法、訂立合約日期及取消合約的方法等指定資料,建議冷靜期延長至訂立合約後最多3個月。政府又建議法例設私人訴訟權,容許消費者提出民事訴訟,海關亦可調查及指令違規商戶改善,違反海關執行通知屬刑事罪,可處罰款。至於上門推銷、時光共享服務、遙距、電訊和旅遊服務等合約暫不包括在內,但建議立法時可考慮訂明比較簡易修改適用範圍的方法,例如修訂附屬法例。
公眾可於4月16日或之前就冷靜期長短、須受規管的最低合約金額、獲豁免的服務或機構,以及相關運作安排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