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志光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易楊生和黎茂強兩個人,在同一件事上,為了各自的利益,分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陸志光行賄50萬元行賄30萬元,極具諷刺的是,陸志光因犯受賄罪被判刑,黎茂強因行賄30萬,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而向陸志光行賄50萬元,同時又向原藤縣副縣長蔡聰行賄20萬的易楊生,卻至今平安無事。

行賄30萬囚15月

2011年,藤縣米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徐榮志(黎茂強妻子)向藤縣公安局舉報該公司另一股東劉芳平職務侵佔和挪用單位資金。

黎茂强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黎茂強2010年下半年經人介紹,認識梧州市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陸志光。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梧州市江濱國際大酒店,黎茂強將裝有30萬元人民幣的袋子交給陸志光,請求陸志光在其妻徐榮志狀告劉芳平職務侵佔案件中,向藤縣公安局領導打招呼,關照其妻徐榮志

被陸志光打招呼的藤縣公安局林某證實,2010年黎茂強和妻子徐榮志到藤縣公安局舉報藤縣米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劉芳平挪用資金、侵佔公司財產,在藤縣公安局對劉芳平立案調查過程中,時任梧州市公安局副局長陸志光曾向其了解該案情況,並讓其關照徐榮志。

2017年8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平樂縣人民法院根據平樂縣人民檢察的公訴,依法做出了(2107)桂0330刑初51號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黎茂強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30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行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黎茂強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黎茂強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陸志光認收易楊生賄賂50萬

2010年,米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劉芳平向易楊生借款1700萬元。由於米蘭公司股東徐榮志向藤縣公安局舉報劉芳平職務侵佔和挪用單位資金,藤縣公安局對劉芳平立案偵查並依法凍結、扣押了米蘭公司的帳戶和公章,米蘭公司在建項目因此停工。

易楊生擔心借款本息難以收回,請求梧州市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陸志光向時任藤縣公安局局長林某打招呼關照劉芳平,陸志光表示同意。不久後,藤縣公安局將印章退還給米蘭公司劉芳平。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陸志光在梧州市潘塘公園路邊非法收受易楊生所送的50萬元。
在徐榮志向藤縣公安局舉報該公司另一股東劉芳平職務侵佔和挪用單位資金一案中,2017年9月22日,廣西壯旅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7)桂刑終318號認定的的具體事實是:

2010年,米蘭公司股東劉芳平向易楊生借款1700萬元。2011年,米蘭公司股東徐榮志向藤縣公安局舉報劉芳平職務侵佔和挪用單位資金,之後藤縣公安局對劉芳平立案偵查並依法凍結、扣押了米蘭公司的帳戶和公章,米蘭公司在建項目因此停工。易楊生擔心借款本息難以收回,請求陸志光向時任藤縣公安局局長林某打招呼關照劉芳平,陸志光表示同意。不久後,藤縣公安局將印章退還給米蘭公司劉芳平。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陸志光在梧州市潘塘公園路邊非法收受易楊生所送的50萬元。

2011年,徐榮志的丈夫黎茂強為能在劉芳平職務侵佔案和挪用資金案的處理上有利於徐榮志,請求陸志光提供幫助,陸志光表示同意。陸志光在梧州市江濱國際大酒店客房內非法收受黎茂強所送給30萬元。
根據陸志光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廣西高院最終裁定:
陸志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在案的陸志光受賄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三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二百二十七萬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易楊生行賄藤縣副縣長20萬

此外,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4)貴刑二初字第3號顯示,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藤縣人民政府原副長蔡聰因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中,易楊生向法庭證實,其於2012年2月2日擔任米蘭公司的總經理。米蘭公司於2010年初在藤縣實施「米蘭國際」房地產專案。該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公司內部股東間出現糾紛而停工,直到2012年2月復工。米蘭國際專案復工後,需要協調國土、住建等部門,其就請求蔡聰向住建部門打招呼。讓這些部門盡快幫助公司辦理驗收、備案等手續。

為了感謝蔡聰的幫助及以後繼續得到蔡聰的支持和關照,其於2013年初在梧州市新天地酒家停車場送給蔡聰20萬元。蔡聰於2014年12月25日,因犯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因犯濫用職權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

故事本該到此結束,但極具諷刺的是,收受易楊生黎茂強賄賂的梧州市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陸志光被判了8年有期徒刑;收受易楊生賄賂20萬的藤縣副縣長蔡聰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行賄30萬的黎茂強被判了15個月的有期徒刑;而向陸志光行賄50萬,向蔡聰行賄20萬,並在行賄後不當而受益的易楊生卻至今逍遙法外。箇中原因,不得不引人深思。

本報特約記者 京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