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舒受賄1700餘萬元人民幣,被判刑13年。

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寧夏交通運輸廳原廳長周舒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判處周舒有期徒刑13年,並罰款400萬元人民幣。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周舒利用其擔任寧夏交通運輸廳廳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及工程款支付中提供説明、謀取利益,先後65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20餘萬元人民幣。案發後,被告人周舒的犯罪所得全部追繳在案。

法院審理認為,周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周舒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繳在案,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判處周舒有期徒刑13年,並罰款400萬元人民幣,對扣押、凍結在案的7.9萬美元、7.3萬歐元、股票及查封的銀川市興慶區銀基花都社區5-2-602室、領袖一居11-1-904室房產依法進行變現處置,將變現後的168萬元,作為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餘財產抵繳罰金,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周舒在判決生效後15日內繳納。

宣判後,被告人周舒表示不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