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鎔案庭審現場。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黨組書記李世鎔,近日因觸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及怠忽職守罪,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作為一起正廳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件,李世鎔案因被告人職務高、犯罪事實及罪名多、犯罪數額大,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高職14年以權謀私

李世鎔自2002年至2016年歷任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副市長,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呼倫貝爾市委書記之職。經法院公開審理查明,在這14年間,李世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請托單位在配置優質煤炭資源、協調推進專案進程、招商引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400餘萬元、23.5萬美元、7.5萬歐元、500萬港元、黃金1000克以及價值248.09萬元股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累計折合人民幣上億元;單獨或者夥同他人共同貪污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93.23餘萬元;利用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將1.5億元公款挪用給企業進行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違反規定擅自決定處理公款,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盲目進行專案建設,先後給國家造成1.8億餘元的巨額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