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18日作出一項判決,其中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今日(19日)表示,法工委認為判決嚴重削弱特首和特區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稱,該判決是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的社會政治影響。
林鄭:仍在司法程序不評論
特首林鄭月娥今日會見傳媒時表示,由於法庭將於明天(20日)處理案件後續,案件仍在司法程序故不會評論;但她稱明白人大法工委及港澳辦關注案件後續發展。
臧鐵偉表示,法工委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特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判斷和決定。
他指出,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因此該條例符合《基本法》。高等法院的判決嚴重削弱特首和特區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現正研究一些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楊光表示,香港現行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符合《基本法》,採納為香港特區法律,表明該條例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而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依據該條例制定《禁止蒙面規例》,是依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履行職權,該條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了積極作用。
他表示,國務院將密切關注此案的後續發展,希望特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職責,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