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新華涉貪案發回重審。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8日就廣州巨貪、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前總經理張新華受賄案開庭審理。此前,廣州中院曾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張新華因涉嫌在國企改制過程中,貪污受賄達4億元人民幣而被判死刑。惟張新華上訴後,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將該案發回重審。

公訴機關指控張新華、章國春等7人,在1998年至2013年以公司管理職務之便,借企業改制、保護國有資產的名義,透過虛設債務、低估資產、隱瞞債權等手段,將白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多個國有資產、債權,非法轉至廣州市廣田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共同貪污國有資產價值2.96億元。

此外,張新華在白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通過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在過程中為相關單位、個人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賄賂9780萬元和238萬港元。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在2014年,以貪污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張新華一審判死,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全部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