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瘟疫未平,港府除實施嚴格社交距離措施外,並上月24日推行首階段“疫苗通行證”,進入餐廳等指定場所需至少打1針新冠疫苗。推行未滿一月,港府昨日(20日)便宣佈修改“疫苗通行證”的接種要求,將第3階段的實施日期,由今年6月底提前至5月底,並且縮短“疫苗通行證”下接種第2和第3針疫苗之間的寬限期至3個月。政府亦更新曾染疫的康復者在“疫苗通行證”的接種要求。

“疫苗通行證”第3階段的實施日提前至5月31日起施行,屆時一般使用“疫苗通行證”的市民均須已接種第3劑疫苗。政府解釋,由於自今年初以來,市民積極接種疫苗,以及當局有足夠疫苗和接種能力為全港合資格市民于限期前接種全數3劑疫苗,因此修改安排。

若市民于去年9月底才打第2針,在舊安排下,可於今年6月底多打1針,剛好符合“疫苗通行證”要求,但於新安排下,有關市民需要至少提早1個月打針,否則於5月31日起無法使用苗通行證進出指定場所。如此類推,去年11月底才打第2針的市民,原定可於8月底才打第3針,惟新安排下最遲於5月底已需補打1針。

政府亦縮短“疫苗通行證”第3階段期間,12歲或以上未沒有染疫者接種第2和第3針疫苗之間的寬限期,會由原來的9個月縮短至6個月,他們須於第2針後6個月內,接種第3針才能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

至於康復者方面,政府因應專家的建議,更新對康復者的接種要求,12歲或以上的康復者如在感染前已接種第2或第3針,或仍在康復後6個月內,於“疫苗通行證”下毋須額外打針。

12歲或以上已康復滿6個月的人,若感染前未曾接種疫苗,他們仍需在4月30日前打第1針才能使用疫苗通行證,而在第2和第3階段期間(即4月30日起),他們康復後在接種第1針後超出6個月,則需要接種第2針。至於右感染前已打1針、已康復滿6個月,他們於4月30日起需補打多1針,但接種第2針的要求並不適用於接種了1劑複必泰疫苗的12至17歲康復者。

衞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表示,如康復者未接種足夠疫苗,亦未曾向當局呈報自己曾染疫,可選擇看醫生並提供證據,以獲得醫學豁免證明書。她又指,政府或會安需求,開設更多接種中心或儲備更多疫苗。【編輯:婕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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