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政司長鄭若驊夫婦別墅涉僭建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任之初,被踼爆她和丈夫潘樂陶名下屯門海詩別墅兩間屋涉嫌僭建。刑事檢控專員上周五(21日)發表聲明,決定就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檢控潘樂陶和潘穎欣,但就4號屋的僭建物則不對鄭若驊作出檢控。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在聲明中,2017年12月27日,屋宇署接獲傳媒查詢,有關屯門樂翠街5號海詩別墅的部份單位(包括3及4號屋)的懷疑僭建物。在相關時候,4號屋由一間公司擁有,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鄭若驊)為該公司的唯一董事;3號屋的業主則為鄭若驊的丈夫潘樂陶以及潘穎欣。在2018年1月初,為了避免可能產生任何偏頗或不當影響的印象,律政司司長授權刑事檢控專員,處理所有與該事件有關的報告、指控和投訴的檢控事宜,包括在有需要時,決定是否應對涉案的任何人士作出檢控。
屋宇署於2018年11月23日,將調查檔案提交律政司刑事檢控科,以徵詢法律意見。屋宇署建議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檢控潘樂陶和潘穎欣,但就4號屋的僭建物,則不對鄭若驊作出檢控。為避免可能產生任何偏頗印象,刑事檢控專員於2018年11月29日委託在該事件中,沒有利益衝突的蔡維邦資深大律師,就3號和4號屋的僭建物,是否有足夠證據提出刑事檢控提供獨立法律意見。蔡維邦資深大律師本月19日提供的最終法律意見指,就潘樂陶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即一個水池構築物,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但就鄭若驊有關4號屋的僭建物和潘穎欣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則無足夠證據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刑事檢控專員在考慮了資深大律師意見、屋宇署提交的證據、適用法律及《檢控守則》的原則後,同意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合理機會,就鄭若驊有關4號屋的僭建物和潘穎欣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達致定罪,但就潘樂陶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則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