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侵害「祭奠權」判賠3000元人民幣。

父母離世,身為兒女應悲痛欲絕,惟上海市男子周慶以兄長周祥未有及時通知雙親死訊,致其未能見父母最後一面及出席喪禮,於是以侵害「祭奠權」提出起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就該案二審作出宣判,判周祥賠償3000元人民幣予其弟。

父母去世沒及時通知

據了解,周祥與周慶是兩兄弟,20多年前,父母隨哥哥周祥出國,定居澳洲。2013年3月,兄弟倆的父親在澳洲因病去世。母親對周祥說,由她通知周慶來參加葬禮,但後來母親給周慶打了多個電話都沒有人接。直到2016年1月,周慶與周祥見面時才得知父親去世的消息。2017年10月,母親因病也在澳洲去世。母親去世後,周祥覺得父母在國內時,周慶和父母關係就不好,加上父親去世母親沒有聯繫上周慶、他也沒能來參加葬禮的事情,周祥認為他沒有必要再告訴周慶母親去世的消息。周慶對於雙親相繼離世未獲通知,致其精神造成巨大痛苦,於是要求其兄作書面道歉,兼支付5萬元的精神侵害賠償金;2人協商不果後對簿公堂。一審法院判決周祥賠償3萬元後,他不服上訴。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祭奠權受侵害而提起的訴訟,本質是基於身份關係的人格利益,故該案應為「人格權糾紛」;另周祥與周慶是兄弟關係,由於2人父母長期居住在澳洲,周慶不知道其父去世,不應過於指摘其兄,但其母離世時未獲通知,周祥的行為則有違公序良俗,造成其弟一定程度的精神傷害,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中國法律雖未明確規定祭奠權,但對逝世親人進行祭奠是一項悠久的傳統習俗,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如果自然人未按照傳統習俗對逝世親人進行祭奠,則可能導致社會及他人對其產生負面評價,故祭奠權雖非法律明確規定的人格權類型,但應當屬於其他人格利益範疇,應作為侵權責任法的民事權益保護範圍。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