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庭受審。

12月3日上午,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某某、秦某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其中,安某某、秦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其餘26名被告人以12項罪名分別被判處16年至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東河區法院宣判的首例涉黑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安某某、秦某為獲取巨額經濟利益,分別吸收和網羅李某、竇某、張某等人,有組織地實施多起犯罪活動。為籠絡組織成員,被告人安某某、秦某給骨幹成員發放工資;給一般成員發放生活費、獎金;不定期地安排組織成員聚會。至此,一個有明確的領導者和組織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一般參與者鬆散聯繫的,層級分明人數較多、結構相對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逐步形成。

多年以來,安某某、秦某等人為強行取財,採用滋擾、糾纏、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因瑣事隨意毆打報復他人,或以暴力手段強迫被害人以低於市場價格分其名下財產;以包頭市某酒店為據點,先後多次以強立債權、虛增債務等非法手段聚斂財物;利用虛假合同,騙取銀行貸款,並將騙取的部分銀行貸款高利轉貸;使用暴力手段毆打包頭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的合夥股東所委託的管理人員,致使合夥股東無法參與酒店的經營與管理,非法掠奪財物、擴充組織的經濟實力。

據庭審了解到,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安某某、秦某的帶領下,有組織地實施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詐騙、強迫交易、騙取貸款、高利轉貸、職務侵佔等25起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認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固定,該組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依法予以嚴懲。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認罪、悔罪態度以及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內所起的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