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罰的公屋戶居於麗閣邨。

兩名公屋租戶,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如實申報,被法庭罰款,需合共繳付罰款24萬元,兩人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房署會將向被告一家發出遷出通知書,收回公屋單位。

兩名居住於深水埗麗閣邨的公屋租戶,去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他們共同擁有5個非住宅物業的業權,並無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他們亦聲稱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過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房署其後調查時揭發5個非住宅物業的價值合共超過950萬元。另外證實二人是一間有限公司的董事,各持有公司五成股份,並透過有限公司擁有三個住宅物業。經核實後,被告家庭的總資產淨值已超逾資產上限的23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