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報道,台東屏東巿一名李姓婦人(鄭家二房育有兩女一男)2015年過世,留下5兩重的96條金條、1公斤重的15條金條,巿值約4千多萬元新台幣(約千萬港元)全部存入同住的鄭姓未婚二女兒,名下的銀行保管箱。未料翌年二女兒過世;國稅局派人開啟銀行保險箱,兩房共5名手足為黃金內訌。最年幼的鄭弟稱,其中的500兩黃金,是他早年購買交給母親保管,應歸他所有,其餘4名手足堅持均分遺產。爭產官司經屏東及高雄兩地法院研訊,認定原告舉證不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鄭姓男子(約50歲)以4名兄姐為被告起訴指稱,他1996年到2003年間將部分薪金交給母親保管,並委託她買黃金;母親也有買黃金習慣達40年,鄭說,他與母親在2004年5月下旬,清點兩人各自的黃金數量,當時二姐也在場,母親還將她的黃金條數記載在當天的日曆紙上,鄭認為有500兩黃金,放在媽媽的住處,且他持有該批黃金的保證書。鄭稱,母親2015年9月過世,長期與她同住的二姐卻瞞着他,叫陳姓外甥女到銀行開立保管箱,將全數的黃金搬進保險箱存放,直到翌年二姐過世,才知道黃金的下落。

國稅局開箱清點後,他的500兩黃金,已變成480兩(96條、每條5兩重,共18公斤,價值約2,200多萬元),另外還有15條1公斤重的黃金。鄭要法院根據他持有的黃金保證書,確認那480兩黃金應屬他所有,其他四名兄姐不同意,辯稱全部黃金是存在二姐保險箱,依法就是二姐個人所有,二姐未婚沒有子女,過世後,黃金應由5個兄姐弟平分繼承。

一審屏東地院勘驗,鄭提出母親手寫日曆紙,認為記載黃金條數與保險箱總數不脗合,難以證明手寫日曆紙與本案黃金的關係,鄭也無法證明當年有錢購買這些金條,持有保證書不能證明他是500兩黃金的所有人。

二審合議庭質疑,鄭指母親過世,他被二姐阻擋無法進入母親住處,一般人若知屋內有自己的大量黃金卻無從入屋,必定會以起訴或協商等方式取回,鄭卻毫無動作,直到二姐過世後才提告,有違常理,判鄭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