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平聞判黯然 刑期明年3月揭曉
民政事務局前局長何志平涉嫌行賄及洗黑錢,在美國紐約被羈押一年,被控8罪並受審,陪審團在當地時間本月5日裁定當中7項罪名成立,法官於明年3月14日判刑。何志平聞判後臉無表情,並向香港記者稱:「預咗,都係咁。」
記者:黃新杰   互聯網圖片

中華能源基金會常務副主席兼秘書長何志平(69歲),面對8項控罪中,有5項指他違反及串謀違反美國《海外反腐敗法》,涉及在乍得、烏干達的本地機構和美國境內發生。另3項涉串謀及違反洗黑錢罪名。他被指控為華信尋找商機期間,向多名非洲官員行賄,包括指何涉嫌在2014年12月賄賂乍得總統德比200萬美元,2016年5月賄賂烏干達外長庫泰薩50萬美元,在數次匯款過程中涉洗黑錢。控方原預計審訊要花六周時間,最終只花五天半時間舉證,期間傳召6名證人,包括轉為污點證人的塞內加爾外長加迪奧。何志平最後突放棄自辯,控辯雙方很快進入結案陳詞。

乍得總統德比。

《海外反腐敗法》涉及「本地聯繫」
由12人組成的陪審團,對每項控罪成立與否,都必須達成一致裁決才有效。他們在退庭商議前,法官花大量時間作指裁決指引,並曾提到何志平被指違反的《海外反腐敗法》與一般法例相異之處,在於這法例所涉及的犯罪行為,可以在美國境外發生,但也必須有一定的「本地聯繫」(domestic concern),如被告是美國公民。即使被告並非美國公民,但他工作或代表的公司或組織,是以美國為基地,他做出違返該法例的行為,亦可算作本地聯繫。至於款項在何地方交收反而不相干,因為提供或授權作這犯罪行為,才是罪行的核心,故被告若曾答應,或授權他人作這樣的行為,即使最終未成事,亦足以構成罪行。即使認為被告沒有任何「本地聯繫」,但他干犯行為,包括作通訊或會面時曾在美國境內進行,也屬違法。

7罪成立最高可判監65年
何志平的頭5條罪名,全被裁定成立,每罪最高可被監禁5年。至於第6至第8項涉及洗黑錢罪行中,其中第7條罪名不成立。第6項及第8項,每罪最高可判監禁20年及罰款50萬美元,但是何志平實際面對的刑期,要到2019年3月14日才宣判。​何志平在返回囚室前,對香港記者說「預咗,都係咁」,問他有無話對香港人說,何說:「多謝」。其代表律師Edward Kim指現時講上訴言之過早,要留待判刑之後再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