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認為應嚴查卷宗丟失案與利益輸送問題,

「千億礦權案卷丟失」事件,在2018年終結前數天,成為輿論焦點。針對網絡反映,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陝西榆林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控訴(簡稱凱奇萊),陝西省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西勘院),合作勘查合同糾紛案卷宗丟失等問題,本月四日,中央政法委牽頭、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成立聯合調查組展開調查,事實查清後將向社會公佈。

最高法院辦公室案卷宗丟失事件應查,但不花一分錢,通過一紙合同,搖身一變,成為千億富翁的利益輸送鏈,更不能放過。
特約記者    互聯網圖片

現在基本確定的是,陝西千億礦權案最高法院的終審結果是:趙發琦控訴西勘院,趙發琦勝訴。法院判定凱奇萊與西勘院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繼續履行,西勘院賠償凱奇萊(法人趙發琦)1,365萬元(人民幣/下同)違約金。也就是說,農民趙發琦得到合同所涉地區的完全的探礦權。

探礦權除了意味着,探礦權本身的巨大價值,還有「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採礦權」以及「依法轉讓探礦權」。擁有了採礦權,就意味着即使不採礦,也可以「依法轉手倒賣探礦權」。

崔永元微博公布千億礦權案卷丟失事件。

根據法律,這個探礦權應屬於趙發琦。但是,2003年8月,與西勘院簽訂合同時,趙發琦既沒有公司也沒有甚麼錢。一年半後趙發琦給西勘院的錢,也是通過預售採礦權而得。僅憑一紙合同,一個兩手空空的人,轉眼間變成全世界豔羨的鉅富,難怪輿論也覺得有問題。

社會需要公平正義,民眾期待依法辦事。針對陝西千億礦權糾紛案,最高法院辦公室案卷宗丟失的確應查,但不花一分錢,通過一紙合同,就搖身變成千億富翁,這合理嗎?這正常嗎?這符合法律精神和國家制定政策的本意嗎?

合同分成高變低不合理
資料顯示,1977年和1981-1985年,陝西省地質局曾兩次對橫山縣及附近地區,進行過煤礦詳查,確認該地區有極豐富的煤礦資源。2003年5月,西勘院與山東省魯地礦業有限公司,簽訂開發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礦資源的合同,投資與收益分成都是4:6。

同年8月,西勘院又與凱奇萊簽訂、針對同一地區相似的合作勘探合同,不過投資與收益分成卻成了2:8,與凱奇萊的合同還有其他更多不利西勘院的條款,譬如有關勘查成果處置等方面的內容。

崔永元去年底在微博表示,事件持續兩年下落不明。

如果說凱奇萊比魯地礦業更有實力,或許還能理解,但事實是,2003年8月,凱奇萊與西勘院簽訂合時,凱奇萊還沒有成立。凱奇萊法人趙發琦後來的說法是,當時他以自然人身分跟西勘院簽的合同,公司成立後再加蓋的公章。

西勘院為甚麼放棄與一間正規的礦業公司合作,卻選擇一個連企業都沒有的個人?西勘院放棄收益4:6分成的合同,選擇收益2:8、還附有其他不利西勘院的條款的合同,這正常嗎?

先簽合同後有公司再蓋公章
凱奇萊公司2003年12月3日成立,趙發琦所佔股份只有5%,而且1,200萬元註冊資金,全部來自2005年預售採礦權獲得,其中900萬元隨後支付給西勘院。

也就是說,趙發琦跟西勘院簽合時(如2003年8月的時間是真實的)並沒有凱奇萊這個企業。

崔永元與涉及事件的農民趙發琦(右)合照。

趙發琦接受媒體採訪時解釋,他是以自然人身分與西勘院簽合同,公司成立後加蓋公章。既以自然人身分簽訂合同,為甚麼合同內容寫的是「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公司」?既以自然人身分簽訂的合同合法,為何後來要加蓋企業的公章?

2003年10月22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第21次會議紀要提出,對由省政府數年前已經給予一些煤田探礦權的單位,一律視作為代表政府實施地質勘查,探礦權人無權處置礦權。西勘院跟山東魯地礦業的合作,因不符合會議紀要,才於2003年10月25日終止。也就是說,此前,該合同一直在執行。哪麼,在2003年8月,西勘院如何能與趙發琦簽訂、關於同一個地塊的合作勘探合同?

內地媒體亦有報道卷宗丟失事件。

 

崔永元最近怒懟最高人民法院,揭露案卷奇異丟失,敢說話、敢跟高官叫板,「不為君王唱讚歌,卻為蒼生說人說」應當支持。

針對陝西千億礦權糾紛案,最高法院辦公室案卷宗丟失事件的確應查,但一個兩手空空的人,通過一紙合同,搖身變成千億富翁,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國家制定政策的本意嗎?這樣的利益輸送鏈更不能放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