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圖片

香港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定罪,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五位法官於6月26日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撤銷他的定罪和判刑,不作重審。曾蔭權透過前行政長官辦公室發表聲明,表示七年纏訟終於完結,內心滿溢感恩。

終審法院認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就「明知故犯」及「嚴重性」的指引不足。由於控方案情以指控曾蔭權貪污為基礎,而陪審團未能裁定曾蔭權貪污,原審法官應在引導陪審團時進一步解釋「明知故犯」的元素,惟原審法官沒就此予以解釋。若曾蔭權並無忽視其披露責任,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在有關情況下,有責任披露利益,便不算「明知故犯」。即使不披露決定是錯誤,亦不等同「明知故犯」和隱瞞。

至於「嚴重性」,終院表示,本案始終未能確立曾蔭權「貪污」,故此在裁定曾蔭權是否有罪時,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有甚麼必須披露,和不披露的後果等,不過原審法官沒有就此妥善指引陪審團。終院指由於曾蔭權已服刑完畢,重審不符公義,故不會就曾蔭權的控罪下令重審。

曾蔭權透過前行政長官辦公室發表聲明,表示七年纏訟終於完結,內心滿溢感恩。他又指,訴訟幾耗盡他們夫婦終身積蓄,令他和家人受盡折磨,心力交瘁。但他抱持兩個信念,一是妻子勉勵他堅持到底,讓法庭還他應有的清白;二是若他入罪此案成為先例,刑事化便會被擴大和成為往後的法律依據,這樣只怕公職人員會為了過分的避嫌而不再積極參與決策,導致施政失效。他又向家人、朋友、前同事、神師、教友,以及支持和關懷他的香港市民表示無言感激。

案件源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曾蔭權擔任特首及行會主席時,在審批雄濤廣播有限公司的數碼廣播申請時,沒有向行會申報或披露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租用深圳東海花園一個單位所進行的商議。曾蔭權於2017年2月在高院原訟庭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20個月。曾蔭權其後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去年7月被駁回,刑期則減至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