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特區政府擬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立法修訂,根據律政司建議,有關條例完成修訂後,就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而言,法院在作出任何關於以專案方式認許有關的人的命令之前,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相信此次修例不會影響之前黎智英聘請海外大律師的判決。又強調,此次改動並非“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來港。

根據政府提交予立法會的建議,未有觸及修例後,會否影響終審法院早前判黎智英聘請海外大律師,處理香港國安法案件勝訴的判決。

“因為修例是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因此不會影響任何修例前,法庭所作出的判決,當然包括去年終審法院有關黎智英案的判決。”湯家驊認為:“除非法例清楚寫明,影響之前發生的事或判決,才會有這個問題出現。”不過,由於仍要交立法會討論,可能有修訂,未算是最終定案。

此次修例賦權特首從國安角度,決定有關海外律師應否獲認可,在港為當事人抗辯,法庭這方面不會有任何參與,會否令人覺得影響法院的審判權?

湯家驊就強調,一般而言,這些情況相當普遍,不是特區特有,亦非中國特有。在普通法很多國家中,都有相關條文,當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問題時,法庭應該毫無質疑地接納行政機關這方面決定,“特首決定的是個案性質,或一個人行為的性質,不是決定這人是否觸犯國安法罪行。”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就稱,認同政府不“一刀切”禁止所有海外律師參與香港國安法案件,但由於公會才收到建議內容,會先行研究,適時會作出回應。

據悉,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27日會討論相關建議。【編輯:王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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