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陳醫生

最近,一起醫生在高鐵緊急救助病人,卻被鐵路部門懷疑無證行醫並索要醫師證的事件引發輿論熱議。醫生緊急救助是否要承當法律義務?救助失敗是否要承擔賠償後果?人心若如此險惡將來怎麼還會有醫生在緊急情況時出手?這些問題被反复討論。最終,以鐵路部門公開致歉結束了事件,但爭議沒有就此消散。
本報記者:張斌

3月17日,貴陽北開往北海的D3563次3號車廂一名男性旅客陳某突發疾病,列車工作人員緊急通過廣播尋醫。作為乘客的陳醫生義不容辭地前往救助病人。但隨後,列車工作人員要求陳醫生出示醫師資格證等證件,但很少有醫生會隨身攜帶醫師證。工作人員遂對陳醫生身份證和車票拍照,要求陳醫生手寫詳細情況說明並簽字畫押。同時列車員還錄像了陳醫生的整個救治過程。

公共交通工具上誰才是義務救助人
從法律層面上,要求出示證件及登記的行為並非完全無法可依,但證照出示只是形式,鐵路部門才是列車突發病情的救助義務人,是否有同乘醫師均不能轉嫁其救助義務。也就是說,確實有法律規定醫護人員有義務響應求助廣播,並應當出示證件。鐵路部門索要醫師證的行為,並無欠妥之處。而輿論焦點在於,鐵路部門索要醫師證、錄像救治過程、要求醫生手寫說明簽字畫押,有轉嫁責任的嫌疑。

有醫生明確表示將來不敢再為類似事件出手。

但是,在鐵路客運中,鐵路部門和乘客之間,實際上是一種「運輸合同」的關係,在這份關係裡,鐵道部門對乘客突發病情等突發情況有救助義務,義務救助人首先是鐵路部門,而非同乘乘客、醫師。這一義務要求極其嚴格,且鐵道部門的救助義務並不因醫師介入而豁免,尋求醫師乘客協助只是履行救助義務的方式之一。

緊急救助是見義勇為不承擔民事責任
義務救助人對被救助對象之法律責任,通常認為除有重大過失外,義務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於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其中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被稱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高尚行為。

見義勇為的人從來就是大部分社會的正面典型人物。非專業人士都可以在各種環境下見義勇為,但在當今中國社會中,醫療人員見義勇為救人,其中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因素可能更多,所以當事人確實可能捲入各種各樣的民事糾紛和法律困境中。

新聞登上頭條,引發輿論廣泛討論。

避免人情淡漠必需維護救助人的利益
但是,這樣就出現了難以調和的矛盾。一方面,鐵路方面的辦事流程(索要醫師證、錄像等等),不論其遵守何種規定,從情理上講沒有明顯的原則性問題。對於日常工作中常常需要簽知情同意書,鑽研法律問題,甚至要承擔各種各樣的風險,或者說「無限責任」的醫療人員來說,這樣的行為雖然令人不快,但是卻也符合邏輯。

另一方面,如果見義勇為容易引起法律糾紛,甚至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會給施救者製造很多麻煩和顧慮。施救者挺身而出的機率就更小了。而在這則新聞中,工作人員在施救過程中錄音錄像,雖然有其合理性,但這種帶有法律糾紛調查取證的行為,非常容易引起醫療人員出於職業本能的反感。對於醫療人員參與緊急救助,有一句雖然令人不快卻不得不承認的俗語:救活了皆大歡喜,治死了鋃鐺入獄。救,可能承擔想像不到的風險;不救,有違身為醫者的三觀道德。

這宗事件必定令醫護人員心生陰影,不敢為類似的事情出手。而同時,山東聊城假藥門事件,也至今沒有處理結果。或許,世間的冷漠,可能就是這樣被制度和規矩逼出來的吧。如果能夠從制度、從法律上,維護有能力且願意做出義舉的人的利益,才能從根本上調和這個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