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陽法院召開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近日,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順利辦結。浙江溫州中級人民法院在通報中稱,債務人蔡某由於沒有清償能力,214萬餘元人民幣的債務只需在18個月內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償3.2萬餘元。經辦該案的平陽縣法院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保護的是「誠信而不幸」的人,而不是老賴,法院還會採取3大舉措嚴格把關防範逃廢債行為,不讓債務人「鑽空子」。

10月9日,溫州中院聯合平陽縣法院,通報了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情況。

平陽法院簽發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

案件中,債務人蔡某是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餘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調查,蔡某僅在就職的里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從該公司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讀於某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

保護「誠信而不幸」者不是老賴

今年8月12日,平陽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後,指定溫州誠達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管理人對外發佈債權申報公告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公告後,平陽法院於9月24日主持召開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蔡某以宣讀《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的方式鄭重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為,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最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餘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6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9月27日,平陽法院簽發了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並終結對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執行。最終,該案得以順利辦結。

10月10日下午,記者從平陽法院工作人員處了解到,蔡某並非破產企業大股東,「該公司破產清算的時候由於帳目處理不規範,導致個人債務和公司債務混雜,所以最後認定蔡某需要連帶清償欠款。」

該工作人員介紹,很多人誤以為蔡某是老賴,實際上並不是。在蔡某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之前,法院雖然對他進行了消費限制,但是並沒有將他列入失信人名單,「如果他在失信人名單中,是無法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我們保護的是『誠信而不幸』的人,而不是老賴。」

記者從溫州中院了解到,儘管中國大陸地區沒有「個人破產」的概念,但是「個人破產」的事實大量存在,許多「執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形式結案,長期成為法院執行的歷史包袱,影響了強制執行的司法權威和公信力。與個人破產功能相當的制度——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是在個人破產立法前的空當期、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依法開展的積極探索。

溫州中院執行局局長陳衛國稱,此案不僅促成債務人取得債權人的諒解並「重獲新生」,也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後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式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該案為中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鮮活的司法實踐素材。

陳衛國指出,該案件首次探索了自由財產、債務豁免、失權複權等個人破產中獨有的制度理念。債權人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是對個人破產中自由財產理念的充分體現;清理方案約定,若債務人自個人債務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6年期限內嚴格按照方案償還債務,則今後債權人自願放棄對債務人剩餘債務的追償權,這是一種附條件的債務豁免;清理方案開始實施後,平陽法院即向債務人蔡某發出行為限制令,是對失權制度的嘗試運用。同時,清理方案明確,蔡某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後,恢復其個人信用,為其再次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提供可能,這是對破產複權制度的積極適用。

針對此案,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表示,「這對『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而言是福音。」他說,個人破產制度是對應企業破產制度而言的,是指當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和以後應盡義務的一種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