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29日深夜召開記者招待會,表示29日下午在屯門沙田等多個區採取行動,拘捕三男一女,年齡介乎16歲至21歲,相關人士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這是香港國安法生效以來,香港警方國家安全處首次依據香港國安法的主動執法行動。

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29日下午在屯門沙田等多個區採取行動,拘捕三男一女,年齡介乎16歲至21歲,相關人士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李桂華表示,調查顯示,近期有團夥在網上宣佈有關主張“香港獨立”的組織,這個組織有自己的綱領,包括聲稱要建立“香港共和國”以及要不設底線進行鬥爭,又稱要團結“獨立派”採取行動。除了綱領之外,還有宣言煽動其他人加入他們的行列。

李桂華表示,相關團體發表言論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後發生,他強調《香港國安法》是沒有追溯期。而根據普通法的原則,只要做出一種宣示就是煽動的行為。他又表示,本次行動與其他組織無關,檢獲證物包括電話、電腦及檔,還在整理當中。

警方呼籲,香港國安法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界定很清晰,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在網路上發生的相關犯罪行為也須負法律責任。

警方沒有通報被捕嫌疑人的身份。有香港媒體報導,其中一人為“港獨”組織“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鐘翰林。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