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自1998年起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契指定印刷用途,被控共兩項欺詐罪。案件原定2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但法官表示待黎智英另一宗案件在高院上訴庭完結後再處理,指案件獲大眾高度關注,需時準備書面判刑理由,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判刑。期間黃偉強獲准保釋,黎智英則須繼續還柙。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指,黎智英教育程度不高,六十年代來港發展後白手興家,又指本案非經精密計劃,主因是為求方便,但法官質疑有關說法。

代表黃偉強的資深大律師則稱,本案有異於一般欺詐案,控方案例並不適用,又指黃偉強的角色和罪責相對輕微,無證據顯示他有實際得益,兼且其不掌決策、管理和財政權,僅依賴法律意見行事。

黎智英因參與2019年8月18日的未經批准集結而被判監12個月,他就定罪及刑期上訴,高院上訴庭會在下星期一(28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法官陳廣池表示希望押後判刑,控辯雙方均不反對。

香港終院將審理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外籍大狀上訴申請
根據司法機構網站,上訴許可申請將交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常任法官霍兆剛處理,預計審訊約一小時。

對於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聘請外籍律師,香港多位法律界人士認為,按照國安法的特定性質和立法本意,涉及國家安全案件不適宜由外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香港國安法案件只宜用中文審判。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訂立,併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其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是一部全國性法律,只有中文官方版本。該法律在香港刊憲時,說明了英文譯本只是出作資料或資訊,即英文譯本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在香港審判國安法案件應按中文官方版本進行,為準確理解有法律效力的條文起見,應由通曉中文的人士參與審判及控辯工作。

香港多份報章亦發表社評,關注本次事件。香港《文匯報》的社評指出,如果出現允許外國律師處理國安案件,說明香港司法制度還存有殖民文化的殘留。本港社會各界不希望出現司法機關不能夠維護國家安全的局面,否則本港司法制度就需要檢討以至進行與時俱進的改革,挽回公眾信心,保障香港由治及興的良好局面。【編輯:婕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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