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建強被判囚。

山西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就晉商銀行前黨委委員、董事、副行長栗建強貪污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行賄罪判處栗建強有期徒刑13年、罰款200萬元人民幣;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全部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栗建強於2002至2017年間,擔任中國工商銀行大同市分行行長、運城市分行行長、太原市商業銀行行長、晉商銀行副行長等職,並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共計2005.67萬元人民幣,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又向他人行賄,折合110萬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栗建強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行賄罪,且涉案數額特別巨大,行賄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鑑於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檢方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繳納罰款,依法對其犯受賄罪從輕處罰,數罪並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綜合報道